蓝译:谈谈限制重复申报科学基金的必要性和措施
蓝译编译归纳发现,重复申报科学基金的负面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创新发展战略的诚信要求。在自然科学基金领域,学术型伪创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项目申请重包装;盲目追热点;少数评审专家评审简单化;项目或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申请(发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求,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因此,就基金项目而言,重复申报并获资助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二是违反了对于知识产权创新属性的制度性要求。按规定,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换句话说,创新性是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评价指标之一,缺乏创新性的基金项目申请书自然也不符合科学基金的评审要求。重复申报的基础来源于同一份申请书蓝本,对于两份及以上的重复申报,除去作为蓝本的那一份,其余都缺乏创新性,而如果所有项目的申请人对于这一蓝本的来源和申请均知情的话,他们也一起构成重复申报。
三是会造成人力和经费资源的浪费。在每一年度大量的项目申请中,重复申报的项目申请书如果没有经过比对被过滤出来的话,它们也会正常进入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流程,其中很多项目申请书还会经历完整的评审流程,包括初审、函评、会议评审。这些流程涉及到科学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函评专家、会评专家的大量辛苦劳动。另外,如果这些重复申报的项目如果在获资助后再被甄别出来的话,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挤占和浪费了其他申请人获资助的机会。
因此,对于重复申报,科学基金有明确要求:申请人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提出重复申请;申请人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类型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申请;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单位的申请人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通过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区别和联系,避免将同一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
可以预见,随着宣传教育的深入和普及以及广大科技工作者认识的拓展和提高,重复申报现象必然越来越少,但是仍要为减少甚至杜绝重复申报作出若干具体措施:
第一,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对重复申报的解读,促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重复申报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对申请人自身的隐患,进而从思想上和认识上使大家拒绝重复申报。
第二,完善健全技术辅助手段。海量的申请书已经使得人工查重的可能性近乎为零,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只有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甄别和筛选,才能使申请书查重得以实现。当然,对于技术手段查重的精准性和智能性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的问题。
第三,借助专家鉴定来确定是否重复。一是因为现阶段技术查重仍以文字查重为主,二是因为技术手段查重的精准性和智能性有待完善,所以专家人工鉴定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甄别手段,尤其是对变相重复申报或者掩藏于其下的思想剽窃而言,应该说专家人工鉴定是更可靠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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