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报道 发表于 2019-8-2 16:40:34

只收钱不办事 福建东南司法鉴定所遭投诉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其鉴定报告在法 院判 决后才作出,此时的鉴定报告已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迟到的鉴定报告导致当事人损失数百万,于是当事人要求鉴定所退钱,结果鉴定所为了不退钱,作出了一份极其粗糙的虚假鉴定报告交付给当事人。
    近日,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被张先生投诉不诚信、乱收费、涉嫌虚假鉴定。
    迟到的鉴定让“黄花菜凉”
    2015年6 月18日,福建省福鼎市人 民法 院立案受理张宪迪先生诉福建永丰合成革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此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本案的关键。
    2016年9月2日,福鼎法 院委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永丰公 司的产品进行鉴定。但直至2019年5月11日,张先生才收到因另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 院转交的、东南鉴定所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鉴定机 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
    福鼎法 院因等不及鉴定结果,早在2017年6 月28日就作出了(2015)鼎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从而导致张先生直接经济损失349万元。
    因此,东南鉴定所在法 院判 决两年后——2019年5月11日交付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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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东南鉴定所交付给张先生的鉴定结论,仅完成委托鉴定项目的十分之一。
    东南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月19日发出的 <<确定鉴定项目及鉴定收费的通知>>确定鉴定项目4项为:1外观颜色②拉伸负荷③断裂伸长率④生态性能(可致癌芳 香胺的偶氮染料、六价铬、甲醛、五氯苯酚、镍、镉)。
    但是,其作出并交付给张先生的 <<司法鉴定委托书>>,仅鉴定第④项中的子项目镍、镉两项。综合看, <<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完成量仅仅占总鉴定项目的十分之一,这种折扣叫“忽悠”,亵 渎司法鉴定。如此坑 害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所,是否应当依法予以取 缔并重惩?否则,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何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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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依据乱收费涉嫌“敲诈”
    在本案中,张先生要求司法鉴定的项目是产品质量问题,是普通的鉴定,但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乘机“敲诈”,开6万元的天价,后经张先生讨价还价,商定为5.5万元。
    2017年6 月1日,张先生将人 民币5.5万元汇入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指定账户(户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开 户行:工行福州凤凰支行,账号:14020134090О880030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但东南鉴定所该5.5万元的收费,是没有依据的,纯属敲诈,收费明显畸高,显属乱收费。
    更可恶的是,东南鉴定所不仅收费高乱收费,而且还收钱还不办事,忘了“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俗话。
    遭起诉后匆忙作出虚假鉴定
    由于东南鉴定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拒不退还鉴定费,于是张先生于2019年1月25日向福州鼓楼区法 院提起诉 讼,要求该鉴定所退还鉴定费用。
    在此情况下,该所匆忙作出一份的简单鉴定,并于2019年5月11日由鼓楼法 院转交给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粗制滥造,明显是在其被起诉其后补做的,纯属虚假鉴定。
    东南鉴定所作为专 业的鉴定机 构,首先会将鉴定项目做全,不会仅完成十分之一;其次,鉴定依据适用 <<福建永丰合成革有限公 司企业质量标准>>(草案)错误,而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2017年1月19日发出的 <<确定鉴定项目及鉴定收费的通知>>明确告知 <<福建永丰合成革有限公 司企业质量标准>>未经技术监 督局备案,不具有法 律效力,技术指标低,不符合国 家规定;第三, <<司法鉴定委托书>>虽署2017年9月12日作出,但没有送达福鼎市人 民法 院的证据,是为应诉本案补做的;第四, <<司法鉴定委托书>>没有附鉴定机 构营业执照和司法鉴定人资质;第五,福鼎市人 民法 院发函要求撤回委托鉴定。
    综上,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作为一家专 业机 构,却作出极不专 业的鉴定结论,这是盲目自大、还是店大欺客?至今,该所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司法鉴定费,这真是天理难容,严重损坏了福建司法鉴定机 构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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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南鉴定所不诚信、乱收费、涉嫌虚假鉴定等问题,张先生已向福建省司 法 厅进行了投诉。2019年7月5日,张先生收到了福州市司 法 局的受理通知书。目前,该投诉正在福州市司 法 局的进一步调 查之中。(法 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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