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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对执行 房产不调査,对同一案 件事实作出不同裁决
潍坊农商行对已销 售的房屋,未予审慎审 查(有银保监局调 查意见书证明材料)存在过失,因此抵押登记无效。于玉珍买房在先银 行抵押放贷在后,虽然房产未登记过户在于玉珍的名下但并非是她的责任,银 行取得该抵押权属恶意取得。于玉珍多次向奎文法 院反映要求其重审并撤销2977号判 决,法 院工作人员口头说汇报解决但汇报了近2年了依然无果。
2977号民事判 决生效后,潍坊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将对华建房地产公 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鸿福投资有限公 司。山东鸿福投资有限公 司受让该债权后向奎文区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2019年8月奎文法 院公告后,于玉珍才知道所购房产被违法抵押,且即将面 临拍卖的事实。于玉珍立即向奎文区人 民法 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 议,要求立即查清事实停止执行,同时向奎文区人 民法 院提交了于玉珍与华建房地产公 司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及交款转款凭证、长期占有使用该涉案房屋及向华建房地产公 司交纳 税费及请求办 理房产登记的全部证据材料。
但没想到的是,奎文区法 院承办法 官在接到于玉珍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 议后,在未进行实地考察,未依法组 织听证程序、未就于玉珍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 查的情形下,直接以申请执行人山东鸿福投资有限公 司对涉案标的及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且有权优先受偿为由,裁定驳回了于玉珍提出的异 议请求。
让于玉珍感到不能理解的是,和于玉珍情况完全相同的业主宋建玮却得到了法 院不同的裁决。 2020 年5月,潍坊市奎文法 院做出了1О81号民事判 决和同年8月份中级人 民法 院作出了4229号民事判 决书,两次判 决均不得强 制执行宋建玮的房屋。
据于玉珍反映:宋建玮的判 决依据是《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办 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而她本人的房子也完全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样的购房人同样的案 件事实,如今却面 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怎么能老百 姓对法 律信服?于玉珍多次给法 院领 导写信,要求纠正错误,停止强 制执行,法 院方面不但均无回应,反而加快了推进强 制执行的步伐。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办 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 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 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 民法 院应予支持:(一)在人 民法 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 民法 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 民法 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 理过户登记。于玉珍房屋的权 利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相关证据确凿、充分!
事到如今,于玉珍的合法财产被法 院拍卖已成既定事实,价值上千万的合法财产顷刻间灰飞烟灭。于玉珍恳 请有关部门给予重视,明察秋毫,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法 院下达的错误判 决能够被及时纠正,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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