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温馨提醒: ■ 寻找基金销售机构时,一定要认准以上三个条件! ■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募集流程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 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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