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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考面试热点: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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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公教育 发表于 2020-2-15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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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2019年以来,教师惩戒权被广泛讨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并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今年7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初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模拟试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对此,你怎么看?

中公解析

1.明确目的和意义。

从传统教育提倡的“严师出高徒”到“赏识”教育再到今天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无不体现着教育理念的进步。“赏识”教育虽然能很大程度上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但是校内不乏存在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对于这类学生,想管却不敢管成为了老师们的难题。赋予教师惩戒权,一方面对于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在制度上为老师提供了制度参考的保障,有助于树立教师的威信。除此之外,修改稿中删除了草案中对学生罚跑罚站的规定,也表达了教育部门对于立法的审慎态度。

2.分析政策存在的问题。

(1)教育惩戒权落实难。现阶段“赏识”教育深入人心,父母对孩子也是疼爱有加,部分家长一时间很难接受教育惩戒。

(2)教育惩戒权的界限模糊。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度如何界定,什么程度的处罚是教育惩戒,什么程度构成体罚。都是家长担心和思考的问题。

(3)家校教育观念存在差异。即使是同一惩戒行为,可能在家长和学生看来就是变相体罚,甚至被认为是侮辱人格,教师或许就会认为这是批评教育权的范畴。

(4)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易滋生乱象。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同一的解读,可能会存在部分学校和老师,将教育惩戒权变成体罚学生的保护伞。

3.阐述具体对策。

(1)明确细化教育惩戒权。对于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其法律依据的科学性。将“教育惩戒权”和“体罚”区分开来。

(2)家校加强交流,统一教育共识。通过宣传教育惩戒权,辅之以家长会、家访的方式,使家长能正确认识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了解学生在校情况,更好的配合老师的教育工作。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于滥用“教育惩戒”甚至是体罚的老师,要予以处罚,防止教育惩戒变质。同时,畅通学生和家长反馈的渠道,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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