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是交易中一种常见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权利机制,当一方当事人怠于将债权让与第三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法律,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代位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当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虽然两者在适用目的方面相同,都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但也存在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效果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获得财产;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财产履行能力,但是对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2、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构成要件,而且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3、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不行使债权,这种不作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但他对第三人享有100万的债权,却不催讨,此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有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名下有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4、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不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仅从客观上予以判断;而撤销权成立要求债务人与他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害人也要有恶意,否则不能行使。 5、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保全制度,但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时,范围都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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